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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網消息,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支持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據通知,對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的研發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500萬元。具體如下: ...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搶抓人工智慧發展重大戰略機遇,加快實施安徽省新一代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全省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創新能力 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人工智慧研究院,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和應用示範,為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提供強大知識儲備和技術支撐。(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合肥市人民政府) 實施人工智慧產業創新工程。對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的研發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500萬元。(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二、建設支撐平臺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建設高水平人工智慧公共服務平臺、開源和共性技術平臺。建立合格平臺服務商目錄和評價制度,以3年為一周期,按照服務範圍、服務內容等,對運營情況好、服務能力強、評定優秀的平臺,分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三檔給予獎勵。(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資源局、省財政廳) 三、支持項目建設 圍繞產業鏈關鍵環節,制定人工智慧創新技術和產品導向目錄。對智能傳感器、高端智能晶片、智能製造裝備等項目,按照不超過關鍵設備和系統軟體投入的20%給予補助,省、市(縣)5:5分擔(省與皖北地區7:3分擔),單個項目補助最高200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鼓勵各市制定專項政策引進導向目錄內的相關項目落戶。(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四、推進應用示範 實施「人工智慧+」應用示範工程。支持企業研發產品和人工智慧場景應用方案推廣,每年擇優評選10個人工智慧場景應用示範予以授牌,並按照不超過關鍵設備和系統軟體投入的20%給予應用方補助,省、市(縣)5:5分擔(省與皖北地區7:3分擔),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加強協同創新,培育市場化、網絡化的「皖企登雲」創新服務生態體系。(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數據資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推動數據開放 制定政府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清單,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有序開放。鼓勵企事業單位聯合建設面向教育、醫療、交通、環境、金融等重點領域和中小企業的行業數據開放共享示範中心。根據數據貢獻者數量、共享數據的規模及質量,擇優評選總數不超過20個、每年5個左右的行業數據開放共享示範中心並授牌。(牽頭單位:省數據資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建立省級人工智慧計算資源共享名錄。支持省內超算中心等計算資源向社會開放,對使用名錄的中小微企業,根據實際支付使用費價款的30%予以補助,同一單位累計最高補助30萬元。(牽頭單位:省數據資源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產業集聚 制定實施國家人工智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方案。加快引進培育人工智慧領軍企業和重大項目,打造以智能基礎軟硬體、智能家居產品、智能汽車、智能製造裝備為特色的產業集群。依託國家雙創示範基地,鼓勵開展人工智慧創新創業和解決方案大賽,營造人工智慧創新發展的良好生態。將人工智慧發展及應用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基地、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各市人民政府) 七、建設國家級試驗區 落實合肥建設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工作實施方案。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強化研發攻關、產品應用和產業培育「三位一體」推進,開展人工智慧政策試驗和社會實驗,探索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的新路徑新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牽頭單位:省科技廳,合肥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八、加大基金支持 加強省級股權投資基金與人工智慧企業對接,通過領投、跟投等多種方式,支持人工智慧企業成長壯大。將人工智慧產業作為省「三重一創」產業發展母基金直接投資的重點領域。鼓勵各市引進、設立相關專項基金,支持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強行業服務 組建省人工智慧發展專家委員會,提供人工智慧發展戰略、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等決策諮詢。支持人工智慧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組建人工智慧領域產業(技術)聯盟、行業協會,加強合作交流。(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數據資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強化人才支撐 將人工智慧高端人才納入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等各類人才計劃。認真落實科學中心等現有人才政策。鼓勵校企合作,支持高等學校加強人工智慧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引導職業學校培養產業發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鼓勵企業、行業服務機構等培養高水平的人工智慧人才隊伍。(牽頭單位: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本政策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與省級其他政策不重複支持。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支持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資金在「三重一創」引導資金中統籌安排。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徽商傳媒 徽商優質資源整合者 徽商全球理事會 全球徽商的精神家園 徽商商學院 做徽商自己的商學院

 

 

內容簡介

  日本統治的五十年,是台灣社會法律發展的一段重要轉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國主義者,於十九世紀末,首度將近代西方法╱現代法引進原本施行傳統中國法的台灣。台灣殖民地立法的內容,逐漸從初期的「舊慣溫存」,演變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而在日本當局以刑罰鞏固台灣統治權的過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觀亦被引進台灣;且在民商法領域中,除親屬繼承事項外,已有明顯西方法化的跡象。

  五十年後,台灣施行了另一套同樣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華民國法體制,生活在其中的我們,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法律體制究竟是什麼光景?台灣如何從傳統中國法走向近代西方法體制?戰前與戰後兩套西方式法律體系間,究竟有無承繼的關係?

  透過王泰升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可以解開上述的困惑,並且瞭解:日本固然基於帝國的利益而在台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灣人民在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卻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隨利益。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更因仿效戰前歐陸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經驗,深刻地影響著戰後的台灣社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於台灣台南市,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歷史系兼課)、中研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政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台師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曾任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獲頒華大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台大教學傑出獎等。專攻台灣法律史,出版華文專書數本、日文的《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以及同時有英文華文和日文版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發表數篇英文論文,有數篇華文論文被譯為日文、英文、韓文、法文或土耳其文。

目錄


再版序
自 序
導 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節 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
  一 多族群與多政權
  二 清帝統治下的法社會
  三 外來統治史的反省
 第二節 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
  一 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二 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 日本帝國主義者的法律觀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
 第一節 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 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 有關台灣立法制度的法律
  三 憲法上的爭議
  四 台灣立法制度的修改
  五 實際的立法程序
  六 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第二節 以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時期(1895-1922)
  一 最初的摸索期(前三任總督任職期間)
  二 殖民地特別法的內容
  三 政府利益取向的改革
 第三節 以日本內地法為主的時期(1923-1945)
  一 同化政策下的殖民地法律
  二 朝西方式法律前進
  三 殖民地統治下的法律改革
 第四節 為自主的繼受而奮鬥
  一 爭取設立殖民地立法機關
  二 對西方法的態度
  三 一個未實現的夢想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近代西方式司法的運作
 第一節 台灣的法院制度
  一 制度草創期
  二 1898年的改革
  三 1919年的改革
 第二節 司法權獨立的問題
  一 最初摸索期
  二 1898年改革後
  三 1919年改革後
 第三節 法院的設置
  一 法院數目
  二 人員數目
 第四節 法律專業人員
  一 法律專業人員的組成
  二 法律專業能力及品性
 第五節 法院的使用
  一 法院的民事訴訟與地方行政機關的爭訟調停
  二 法院的刑事裁判與警察官署的犯罪即決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刑事司法與變遷中的社會
 第一節 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 軍事鎮壓(1895-1902)
  二 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 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 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第二節 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 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 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第三節 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 罪刑法定主義
  二 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 處罰的平等性
  四 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 監獄與更生
  六 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第四節 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民事法的西方化
 第一節 民事法西方化的過程
  一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形成與內涵
  二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法典化
  三 以適用日本民商法典為原則
 第二節 田園土地法律關係的歐陸法化
  一 舊慣上各項權利
  二 舊慣內涵的歐陸法化
  三 完全轉化為歐陸式民法上權利
  四 對台灣社會的影響
 第三節 商事法律關係的西方化
  一 關於一般交易活動的法律
  二 近代西方的資本主義商法
 第四節 親屬繼承法西方化的有限性
  一 家制
  二 婚姻與收養
  三 繼承制度
  四 身分法的社會效應
 第五節 小結

第六章 歷史評價及其對後世的影響
 第一節 對日本主導的法律改革的評價
  一 由日本擔當改革者角色
  二 台灣固有的改革條件
 第二節 對戰後法律發展的影響
  一 立法上的延續
  二 司法文化的中斷
  三 刑事司法的影響
  四 民事法的影響
 第三節 小結

結 論
參考文獻
索 引
 

再版序

  距1999年發行第一版已15年,其間我曾發表不少關於日治時期法律史的論文,其他研究者亦迭有精彩之作,故已有必要為第一版自序中所預告的「修正」。因此乃針對先前論述上的若干疏失,進行更正或增補。用語上亦稍做調整,例如將轉化為採取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事物或價值,稱為「現代化」,其實質等同於「近代西方化」。本書主要欲如實地描述以近代西方法為內涵的現代意義法制,對於日治下台灣人的影響,但無意在價值取向上認為凡繼受自西方,即是較適合台灣人民的法律。在書末則指出,日本殖民統治者基於自利的動機,而主導法律改革,對台灣法律現代化帶來兼具促成與阻礙的結果;並以現今應依民主程序的價值觀,評斷過去這段歷史,以供台灣人民面向未來之用。

  在第二版,就全書論述架構、所持論點以及參考文獻,大體上未做改變,仍與華文第一版以及2000年由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出版的英文版相似。導論中的學說回顧,即維持以第一版寫作時的1990年代學術環境為立論基礎,未再分析2000年代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台灣史相關論著。在盡量保持論述原貌的考量下,第二版也沒有參考經我整編而於2008年9月間公開的日治法院檔案,或近年來大量出版或公開的日治時期報紙、日記等而為改寫。

  在幾年前即有更新之舉,由後藤武秀、宮畑加奈子兩位教授翻譯、東洋大学アジア文化研究所於2010年發行的本書日文版,就是根據該次更新後版本而為翻譯。但就華文版,卻只以第一版為第二刷爾。於今終於獲得再版機會,故在論述內容上擬做較大幅度的修訂,包括增列三個圖。同時增添第一版所無的「事項索引」(英文版則已附)。本書為了漸次展開論述,在第二章僅談「立法繼受」,至第四、五兩章再論「社會繼受」。不過在華文第一版刊行後,發現某些引用本書者,似乎僅參閱第二章,而忽略第四、五兩章內的進一步申論,或僅參閱第四、五兩章,忽略了在第二章乃至第三章已先行交代的資訊。按就同一事項或主題,雖因論點鋪陳上需要而分置於不同章節,但實宜以「事項索引」協助讀者搜尋出所有相關者,故藉再版之便予以補足。

  第一版問世後,在美國及台灣各有兩篇書評。衷心期待在經過這次修訂後,能有更多機會再與各方讀者為意見的交流。

自序

  這本書是由我的博士論文改寫而成的。

  原於1992年以英文撰寫的博士論文,目前即將由華盛頓大學出版社印行而流傳於國際學術界,惟礙於英文非台灣的通用語言,國內學術界及一般人便少有機會得悉此論文的內容。雖然以往我也曾將部分內容,以中文的形式發表於國內的法學期刊,但總以未能呈現完整的論述為憾,而今這本「中文版」的博士論文終於能夠付梓問世。

  本書在論述的內容中,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仍保留了某些原屬美國大學學位論文的特質,例如在研究史的回顧裡先談美國的研究,後談台灣。不過,在維持原有論點不變的前提下,筆者為了因應台灣讀者的知識背景及納入最新的研究成果,已作了適當的修改。尤其是在修撰的過程中,我經常一再地翻閱引用的參考文獻,發現之前以英文轉達日文或中文材料的地方,難免有語義不夠嚴謹之病,特別是涉及到以英美法的概念,來說明歐陸法或傳統中國法的內容,這種比較法學上的大難題時,尤不宜將已「失真」的英文再譯回中文;至於將英文文獻運用於中文寫作時,也不能不先複習其涵義。因此確切地來說,本書是「重寫」而非「中譯」,否則也不必等待六年始能問世。

  這篇論文的孕育到成形,是我生命中一個極大的轉折。執業律師若干年後到美國唸書,原本是我邁向「國際商務律師」之路的生涯規畫,卻偶然在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東亞圖書館的書堆裡,發現了「台灣法律史」這個令我無法忘懷、不能自己的議題。它喚起的是一個異鄉的遊子,自大學時代以來對台灣潛藏的那份感情。一探究竟的強烈求知慾,促使我在碩士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撰寫一篇跟「商務」、跟「律師」都無關的報告:〈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法制〉。在撰寫過程中,我確信已找到一條自己喜歡又可實踐年少時理想的道路,但也充分了解到要繼續走下去所必須付出的代價。還是為了那份感情吧 !? 我選擇留下來,繼續以日治時代的台灣法律為題攻讀博士,這也意味著我將割捨多年來為律師生涯所灌注的一切努力,迎向一個從未想像、更遑論規畫的學術研究領域。我一直對這篇論文非常認真的投入,或許我想要的,就是藉以證明當年所做的選擇是對的、是值得的。而這篇論文也真的引領我進入了學術界。

  當我生澀地拎著自己這僅有的關於法律史的論文,回台灣謀教職時,竟然很幸運的得到台大法律系師長們無比溫馨的擁抱,因而得以進入母系任教。尤其是李鴻禧老師與黃宗樂老師,在看過論文後,即經常帶領我參與各種法學研究活動。同時,由於論文題目本身新穎,頗能引起台灣史學界的興趣,故受邀參加不少史學界的學術饗宴,結識許多史學研究的同好。如果說我是台灣學術界的「灰姑娘」,這篇論文應該就是那隻被用來穿針引線尋人的「鞋子」吧!

  當然,這篇論文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返國後一直忙於教學,研究的時間相對減少,以致再深入探討的工作做得並不夠。雖然已出版的《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大法學叢書)一書中,有幾篇論文曾針對博士論文所延伸出來的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但仍留下許多有待釐清的議題。因此,本書一如其他台灣法律史的作品,可能在未來被我自己或其他研究者所修正。然而,就像當初強忍潰瘍之痛堅持儘速唸完博士時的心情一樣,我也急於看到本書能夠在台灣刊行;即使它所觀察的是五十年前塵封已久的往事,但所欲表達的,卻是身為台灣人被壓抑近半世紀的心聲。「台灣人民」難道不能有挺身為自己辯護的「律師」嗎?

  這部著作的完成與出版,要感謝很多人及機構。大學時代邱聯恭老師的人格典範、唸碩士時賴英照老師在學術研究方法上的啟發,都是我之所以會在美國寫這篇論文的「前因」;而直接催生出「後果」的,就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John O. Haley教授,他不時的鼓勵,以及他對各項議題的驚人洞察力,使我的論文得以在時間的壓力下兼顧品質。在參考資料的蒐集上,我特別要感謝王世慶、張有忠、洪壽南等諸位先生,以及華大圖書館、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等機構的大力協助。同時也要感謝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促成本書的出版。

  家人的扶持是我一切動力的來源。若無好牽手惠玲對我突然「換跑道」的包容與諒解,這篇論文根本就無法誕生。也苦了薏婷和柏強,必須忍受經常關在房間裡看書的「自閉症」老爸。在美國求學期間,更有賴父母親與兄長的經濟援助。最令我難過的是,父親再也沒機會看到這本為歷史傳承而努力的著述。父親,如同大多數台灣人那般,一生精明幹練,卻在整個大環境的限制下,於心中深埋著許多莫名的無奈與苦悶。那簡直像極了台灣歷史的縮影!但願我們這一代及下一代,能夠掙脫這歷史的枷鎖。在此,謹以本書紀念先嚴王公天賜(1931-1996)先生。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0844375
  • 叢書系列:
  • 規格:精裝 / 468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本書分類:> > >

內容連載

導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發展,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戰後美國學界對於台灣的研究,原大多出於研究中國之需要,即一般所謂將台灣視為「中國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歷史學者經常視台灣史為「中國地方史」,故總將關心焦點置於清朝中國統治下的台灣(1683-1895),而忽略台灣曾是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1895-1945)。美國許多對台灣戰後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感興趣的社會科學家,似乎也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的自日本手中轉由中國統治,已足以將其歷史發展截然二分為彼此不相干涉的兩個時期,以致於未能深刻地反省其社會本身戰前狀況與戰後發展所可能具有的延續關係。當時許多美國人類學者所進行的研究,更將這種把台灣等同於「中國」、輕忽台灣歷史發展上獨特性的學術傾向給強化了。按美國學者在1950及60年代,一方面因難以進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進行實地研究,另一方面有關台灣傳統漢人(華人,亦有逕稱「中國人」者)社會的參考文獻又十分豐富,故將台灣視為從事「中國研究」理想的田野調查對象。

在台灣進行田野調查的美國人類學者,固然對台灣社會曾被一個高效率的「非中國」政權統治五十年有所認知,但多半不太關注日本統治的這段時期,因為他們得先肯定「在台灣可以找到傳統中國(漢人)社會」這個必要的前提,以便將自己在台灣的田野調查活動合理化。這些學者認為他們在台灣所調查之特定地區的生活水準,儘管在物質方面已經隨著日本的統治而有所提升,但鄉村中傳統漢人社會的生活方式並未隨之改變。在上述強勢學說的籠罩下,某些研究台灣漢人社會法律發展的美國學者,也不免認為日本的殖民地法律對台灣人民的影響相當有限。

然而當研究的對象不再是「傳統中國(漢人)社會」,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時,前揭的研究取徑就不得不有所調整。正如部分原為「英國人」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那樣,部分原為「中國人」的漢人在台灣所建立起來的移民社會,多少已異於在中國原鄉的傳統漢人社會。事實上,至少大約要到1860年代,台灣的漢人才逐漸發展出所謂的「傳統中國社會」(其特性將於本書第一章加以說明)。
 

 

 

 

 

 

 

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MJAk70G.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64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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